《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监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实验区管委会第27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强化土地出让合同履行,依法规范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原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92号)等规定,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涉及片区管理局或乡镇和区资源生态局、区自然资源中心、区经济发展局、交通建设局等部门的管理职能,片区管理局或乡镇和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本规定就区资源生态局、自然资源中心履行批后监管的内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等进行规范。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下称批后监管)是指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等供地文件,对用地单位从批准供地起,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土地用途使用土地,至项目开工、竣工验收,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情况的监督管理。
产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涉及竣工投产后应达到的投资强度、税收、产业发展等相关约定,应按照“谁提出、谁考核”的原则,由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产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批后监管范围以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内容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区资源生态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等供地文件时,应向用地单位发放《履约告知书》,明确告知现场挂牌公示用地信息、开竣工标准、开竣工申报、违约责任等内容,提醒用地单位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并且交付土地后,用地单位应在用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信息、面积、四至、开工期限、竣工期限、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在受让人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15日内交付土地,若受让人未按时支付土地价款,则交地时间为受让人缴清出让本金和违约金后15日内。
交地标准:宗地达到三通一平(三通:通水、通电、通路;一平:场地平整、地面物清理)。
向受让人实际交付的宗地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宗地面积之间正负误差在千分之四以内的,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价款、规划条件等内容均保持不变。
向受让人实际交付的宗地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宗地面积之间正负误差超过千分之四的,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土地价款的单价多还少补。
现场交地:由区自然资源中心、项目所在片区管理局或乡镇、项目业主,三方现场交地。
受让人不能按时缴交土地出让金、开竣工的,出让人采取约谈、发函等方式督促按合同履约。
用地单位须在开工、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资源生态局申报。建设项目开工是指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已进场开挖;其他项目,已进场实施基础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是指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用地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实验区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联合验收,用地单位可通过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出联合竣工验收申请,区资源生态局根据部门职能,对照《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划拨决定书》等供地文件,开展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工作,组织项目业主到现场查验。
经现场查验需要整改的,区资源生态局将发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整改通知书》并反馈窗口,由窗口送达给用地单位。检查核验中发现涉嫌违法用地的,将线索移送区执法应急局。验收通过后,区资源生态局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出具《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合格意见书》。
用地单位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时,经审查符合规划条件核实要求,但不符合土地土地核验相关要求的,可先予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规划条件核实通过后,区行政服务中心可办理相应部分首次产权登记,最后一期应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竣工核验方可办理产权登记。
区资源生态局、自然资源中心应依照省自然资源厅的要求,坚持出让用地网上办文,其他用地供地后应及时将供地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形成供地信息库。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下发《划拨决定书》时,区资源生态局应向用地单位发放《履约告知书》,提醒履约注意事项。
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完成交地后,区资源生态局、自然资源中心应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分别完成有关土地出让金、交地的动态巡查,填写地价款缴纳、交地的实际情况,上传相关材料。
《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要求进行现场用地信息公示的,用地单位应在供地审批且土地交付后一个月内,在用地现场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
区资源生态局应派现场巡查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巡查,反馈是否公示的情况和获取的公示牌照片,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上传照片,完成用地信息现场公示动态巡查(《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未要求现场用地信息公示的除外)。
对未按规定公示的,区资源生态局应当责成用地单位改正,并提交改正后的现场照片。
建设项目已开工的,用地单位应在开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让人申报,由区资源生态局受理后,及时将《开工申报书》《施工许可证》、现场全景照片和《现场跟踪管理卡》等材料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完成开工动态巡查,并负责对延迟开工的建设项目,收缴开工延迟违约金(符合减免规定的除外)。
区资源生态局应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显示的“开工提醒”,落实是否开工,如未开工,应向用地单位发出《开工提醒通知书》。如已开工,应提醒用地单位按规定办理开工申报,受理后完成动态巡查,上传《开工申报书》《施工许可证》、现场全景照片和《现场跟踪管理卡》等材料。
日常巡查是指对已开工但未竣工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停工、停工时间、开工面积、是否改变用途、是否已移位等信息。
区资源生态局应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显示的“已开工”项目,每三个月一次安排专人现场巡查,并反馈获取的全景照片,并填写《现场跟踪管理卡》后扫描并连同照片上传系统,完成竣工前的日常巡查。
1.延期条件。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不予延期。非企业自身原因影响项目按期开竣工的,可申请延期。非企业自身原因包含国家政策变化、规划调整、土地使用条件调整、征迁扫尾(杆线管网迁改)、周边配套市政设施(道路、水、电等)建设滞后、群众阻工、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关联项目建设审批、自然灾害、生态保护、地质结构特殊、疫情防控等。
2.延期流程。符合延期条件的,按照“谁影响、谁负责”的原则,按以下流程办理:
(1)企业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因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应自影响开竣工情形发生15日内,向区资源生态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责任单位审核。区资源生态局根据企业申请,按照“谁影响、谁负责”的原则,向责任单位(如交地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属地片区管理局或乡镇等核实情况,相关责任部门对有关事实情况和原因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向区资源生态局书面说明影响项目开竣工的具体原因、起止时间(明确影响消除之日)、核定影响天数及影响范围,并随附佐证材料(详见附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各部门分别按职责进行审核认定。
3.资源生态局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报告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说明函,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决策,确定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5.经同意延长开发期限的,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补充合同。
区资源生态局应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显示的“闲置”项目,甄别实际是否闲置,如实际已经开工或竣工,应及时完成开工竣工巡查。
构成闲置土地的,区资源生态局应当在三十日内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认定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的,应当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进行处置。认定属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或者《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建设项目无法按期开工的,区资源生态局核实情况后,及时报告区管委会,或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开工的问题。以延长开工日期的方式处置的,应在消除延迟原因后,方可办理延期审批或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
区资源生态局除建立完整的闲置土地处置纸质档案卷宗外,应按“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规定,完成系统中闲置土地的立卷档案和调查认定处置流程。
建设项目已竣工的,用地单位应在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让人申报,由区资源生态局受理后,及时将《竣工申报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现场全景照片和《现场跟踪管理卡》等材料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完成竣工动态巡查,并负责对延迟竣工的建设项目,收缴竣工延迟违约金。
区资源生态局应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显示的“竣工提醒”,落实是否竣工,如未竣工,应向用地单位发出《竣工提醒通知书》;如已竣工,应提醒用地单位按规定办理竣工申报,受理后完成动态巡查,上传《竣工申报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现场全景照片和《现场跟踪管理卡》等材料。
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显示的“未按期竣工”项目,土地利用处应落实是否竣工,如已竣工,应提醒用地单位按规定办理竣工申报,受理后完成动态巡查。如未竣工,应向用地单位发出《竣工履约通知书》,并完成动态巡查,确认未竣工。
区资源生态局应对土地使用期限进行监管。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一年,应提醒用地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对未申请续期或申YL集团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及时启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相关程序。
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不按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开竣工、未申请复核验收、造成闲置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不按合同约定开发土地等违规违约行为,区资源生态局依法对各用地企业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并按《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工作方案的通知》推进土地领域信用建设进行管理。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转发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岚综管办〔2016〕2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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